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不够了怎么办?快来看看关于续筹的那些事!

2020-10-12

文章来源:普陀房管


维修资金是房屋的“养老金”,维修资金不足将影响物业共用设施、设备的正常运作,甚至造成物业的贬值。缴纳维修资金也是每个业主承担公共责任的法定义务。今天,小编再次请来了区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的仲琼,为大家介绍维修资金续筹的几种方式:


微信图片_20201012093811.jpg

1

法定筹集的方式

当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期筹集的维修资金的30%时,小区业委会、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按规定启动维修资金续筹程序。


业主应按照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》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,采取一次性足额筹集,也可以按24个月逐月筹集达到首期维修资金筹集金额。

微信图片_20201012093825.jpg

2


日常续筹的形式

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余额未低于首期筹集金额30%的,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下列实际情况,可以在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》中建立日常补充筹集机制,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予以代收,并出具专项维修资金票据,在30日内转入相应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内,直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金额达到首期维修资金筹集金额。

1

维修资金余额大于首期筹集金额70%的,有电梯的住宅可按每月0.2元/平方米交纳、无电梯的住宅可按每月0.1元/平方米交纳;
2

维修资金余额小于首期筹集金额70%且大于30%的,有电梯的住宅可按每月0.3元/平方米交纳、无电梯的住宅可按每月0.2元/平方米交纳。

微信图片_20201012093829.jpg

3

公共收益补充形式

小区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,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,并按下列规定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。


(1)除业主大会另有约定外,小区公共收益应按季度纳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银行账户;


(2)各小区应根据实际情况,在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》中约定公共收益补充维修资金的比例,补充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50%。

微信图片_20201012093833.jpg

4
业主不执行业主大会的续筹决定
将面临的法律后果

业主未按业主大会决定补建或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的,房管部门送达《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》后,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,其行为将被记入“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”。


分享